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700634725Q,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宝贵,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绿岭**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MA0824YH1F,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绿岭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飞,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胜福,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申请人:单文革,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一、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账号13×××8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临城支行;2、账号04×××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临城支行;3、账号08×××29,开户行:临城农村商业银行;4、账号50×××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城县支行;5、账号88×××7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6、账号20×××2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二、河北绿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账号13×××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临城支行;2、账号04×××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临城支行;3、账号08×××32,开户行:临城农村商业银行;4、账号88×××11,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三、高胜福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新华支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河北绿岭**食品有限公司、高胜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财产线索:一、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账号13×××8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临城支行;2、账号04×××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临城支行;3、账号08×××29,开户行:临城农村商业银行;4、账号50×××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临城县支行;5、账号88×××78,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6、账号20×××2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城县支行。二、河北绿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账号13×××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邢台临城支行;2、账号04×××0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临城支行;3、账号08×××32,开户行:临城农村商业银行;4、账号88×××11,开户行:邢台银行临城支行。三、高胜福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邢台新华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秀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