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吕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靳文丽
审 判 员 张海东
审 判 员 王志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建峰
书 记 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