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36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