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红古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11号金达商务大厦20、2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红古区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西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红古区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红古区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