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115号
原告:**红,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现住甘州区***逸景园小区1号楼1**10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披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7205A,住所:张报市甘州区东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30255B,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街富民区E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657790XM,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与被告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以“双方当事人协调处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9元,减半收取1684.5元,由原告**红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红案件受理费1684.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