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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红、张披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3115号 原告:**红,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现住甘州区***逸景园小区1号楼1**1002室。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披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77205A,住所:张报市甘州区东环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法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30255B,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街富民区E1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657790XM,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与被告张掖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以“双方当事人协调处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9元,减半收取1684.5元,由原告**红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红案件受理费1684.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