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555号之二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一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滨河西路66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