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诉前调书292号
原告:***,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诉调中心调解,当事人已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