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8637号
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浦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5.5元,由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005.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