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11862号 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浦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9年5月22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苑开发***9幢2**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6%,则每天计息2.5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起诉前,计息1386元)共计2138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在昆明市××路××号××大厦××楼签订了《实力集团·昆明地产2018-2020年度基坑、边坡变形监测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SD2018采2号,以下简称战略协议),根据投标文件条款的约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在中标签订合同后,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双方约定的各种担保的有效期为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截至到战略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战略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该战略合作协议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第九条1项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战略协议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退还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 通过庭审,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4月4日,被告发布实力集团·昆明地产2018-2020年度检测、观测、监测工程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为实力集团·昆明地产2018-2020年度检测、观测、监测工程,招标单位为被告,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开标,招标文件中第二条约定:“投标保证金:1.缴纳方式:以电汇的方式由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2.缴纳金额:贰万元人民币(¥20000.00)。3.缴纳时间:2018年4月11日10时前……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签订合同后,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补齐。”第九条约定:“2.履约保证金期限约定:双方约定的各种担保的有效期为履约保证的有效期截至到战略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后原告投标,于2018年4月10日通过公对公账户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摘要处备注“实力集团8226昆明地产20182020年度检测观测监测工程投标保证金”。2018年5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实力集团·昆明地产2018-2020年度基坑、边坡变形监测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战略合作内容为乙方即原告完成甲方被告发包的基坑、边坡变形监测工作,暂定合作项目为甲方或甲方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项目,具体合同项目根据甲方各项目开发节奏确定。协议期间原、被告并未就具体项目进行合作。协议期满后,被告未将保证金退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保证金银行转款回单、合作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依据被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并最终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原告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达成协议后转化履约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各种担保的有效期截止到战略协议履行完毕之日,原、被告在战略协议有效期内并未开展具体项目,故被告应当在战略协议截止后将保证金退还原告,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4.6%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被告云南实力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彭 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星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