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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381执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负责人:王捍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岩,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381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9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3元,申请费29102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工业园区办公楼(房产证号: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XXXX号)、青铜峡市汉坝东街×××号厂房(房产证号:青房权证青铜峡市字第XXXX号)、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土地证号:青国用(2012)第XX**)。2020年11月16日,裁定拍卖上述财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变卖期间亦无人竞买。2022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同意以变卖流拍价2910264元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上述财产抵债后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下剩案款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区、×××室不动产2套;位于红寺堡区×××号、×××号不动产2套,上述房产均已查封,其中银川市兴庆区×××室、×××室、红寺堡区×××号房产均设有抵押,不宜处置;红寺堡区×××号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