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81民初3051号
原告: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任金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市 。
法定代表人:孙永辉。
原告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