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宁0381执异6号
案外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执行**与***(2014)青民初字第1698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6年7月15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青铜峡市荣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发
审 判 员  赵庆伟
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