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财保234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保存,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保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存、***、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郑丹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园路水蓝郡牡丹园1-3层227室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存、***、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郑丹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园路水蓝郡牡丹园1-3层227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