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执保642号
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街红巷25号。
法定代表人:*保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了(2019)晋0702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该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晋城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榆次融信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等十一个账户,实际冻结共计:10805899.4元;以及对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榆次区安宁大街商铺(产权证号:晋,建筑面积:358.53平方米)予以查封。
2020年1月6日,经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提供名下的六套写字楼:榆次区安宁大街;,作为担保,解除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晋城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榆次融信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合计794035.62元的冻结,以方便被申请人经营之需。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保全标的物作出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六套房产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晋城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榆次融信村镇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以上十个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