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晋中深国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财保91号
申请人晋中深国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西侧、安宁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街红巷25号1栋4号(恒安信商务秘书-AC072)。
法定代表人郭保存,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晋中深国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榆次区人民法院执行款3062397.7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榆次区人民法院执行款3062397.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