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525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存,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存、被告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郑丹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园路水蓝郡牡丹园1-3层227室,产权证号为鄂(2018)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9289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鄂0111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作为被告,并以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存、***、湖北保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蕊

书记员丁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