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265号
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