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265号

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琴,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谢飞,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