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2民初417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5月11日,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
原告:***,女,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全,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姚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佳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华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