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795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03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1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2032T。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0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49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