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三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3795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男,生于1963年03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1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2032T。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2年0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49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喻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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