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1773号之一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20年1月17日,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计6175元,由原告达州攀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生效。
审判员 帅宗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