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1987号
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木瓜铺村十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309488227Q。
法定代表人:青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文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邦街899号5栋11楼1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2032T。
法定代表人:杨荣程。
被告:**,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许亮,男,生于1977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由原告达州市宏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