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02民初4944号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
经营者:***,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男,生于1983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平桥镇乌杨村堡上组**号。
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东东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联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祥瑞联合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扈拯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