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民终2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逾期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