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6896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