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8803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