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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民终5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中山市盈安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锦盛路**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9280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东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7487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审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号首层及二层部分、十五层部分、十六至二十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19579W。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X315339777。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迳河西路*******1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787437。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盈安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明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广东佳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林***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