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22民初3665号
原告: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6018630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79元,减半收取4139.50元,由原告浙江春红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