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终9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

法定代表人:魏培才,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

法人代表人:黄朝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div>

法人代表人:由瑞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鑫苑**(原金山桔园洲商住楼**2#、3#楼连接体2层16号店面。

法人代表人:蔡丁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职业学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赔偿1567万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职业学院的校产(A、B两栋)学生公寓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教局、仓山区政府: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向市政府提出其位于仓山区建新镇淮安××村××路××公寓重建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告知:一、补办土地证可以,并支持自行修缮、维护。二、拆除重建必须按规划实施。”由此可见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的合法性,其中B栋被仓山区政府拆除,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行政违法,并判决换房和赔偿。其A栋公寓仍保留使用,住宿学生受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基建侵权,存在安全隐患。职业学院提出诉讼,并提供证据,但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告知单原件的问题,因报告是给政府机关的,职业学院只有复印件,一审法院可以调查材料的真实性,且莆田中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确认市政府文件告知单的真实性。二、一审遗漏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道路工程距离A栋只有0.5米,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审法院适用实体法不当,错误引用仓山法院另一案件裁决,不论其案件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本案的侵权事实,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交通公司是案涉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的项目法人,海峡公司系交通公司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该案涉公路建设工程系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中交二航局施工。案涉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以及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审批许可于2017年4月开工建设。首先,交通公司在案涉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职业学院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且作为案涉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也已经尽到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一审时职业学院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通公司存在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害结果,以及其所主张的损害结果与交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职业学院A栋学生公寓未批先建,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筑,依法不享有物权法赋予合法建筑的相关权利,其基于该违法建筑而主张的权益因不受法律保护。

中交二航局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1.案涉工程已经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工程合法。中交二航局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取得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施工合法。2.职业学院A栋学生公寓属违法建筑物,自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所谓的使用、收益等权利,与之相关的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职业学院在一审中对A栋学生公寓无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事实已经自认,其提交的证据福州市政府办文件办理告知单、建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证明》、《报告》没有原件核对不具有真实性,也达不到证明目的,更不能掩盖职业学院至今也未能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事实。3.中交二航局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职业学院主张的侵权事实。职业学院所提供的图片、光盘均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存在损害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存在损害结果,更不能证明损害与案涉工程建设的因果关系。职业学院将违法建设且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学生公寓投入使用,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因此,职业学院应自行承担违法建设、使用案涉公寓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二、一审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学院主张中交二航局侵权应当针对中交二航局存在违法侵权行为、职业学院存在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中交二航局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职业学院要求中交二航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不存在,也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护坡享有合法权利。即使职业学院能证明对A栋学生公寓以及护坡享有合法权利,职业学院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中交二航局存在违法侵权行为与过错、职业学院存在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海峡公司辩称,同意交通公司的答辩意见。其他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职业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道××公寓××幢使用权和护坡所有权的侵权行为;2.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赔偿职业学院1567万元;3.判决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9月1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榕规函(2009)401号复函,明确讼争公寓属于未批先建,因用地狭小,若现状建筑拆除后难以按独立地块规划重建,今后应服从规划调整。现状建筑应按规定申办相关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以确保安全。因违法建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2015年10月14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土地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2016年4月20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确认由建设单位交通公司承接的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同意该项目规划用地,用地范围详见本证所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关于妥善处理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报洪山桥引桥桩机运行危及学生公寓安全的函》转至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该委安排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于2017年1月2日反馈现场情况如下: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17#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处置情况如下:施工单位已对A栋学生公寓被泥浆污染的外墙体进行全面清洗,清运散落楼梯边缘的渣土,设置临边护栏等围挡,防止再次发生影响学生生活学习;主动配合仓山区西部征拆指挥部尽快对B栋学生公寓拆除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施工单位拟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正施工的A栋学生公寓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房屋安全……。2017年4月11日,经审核,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该申请书上载明申请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

另查明,职业学院于2018年8月24日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信息为职业学院诉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规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职业学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省住建厅作出闽建复字(20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撤销;2、确认市规划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地字第350101201600065。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闽0104行初35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职业学院在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地块有合法的权利,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及选址用地并未涉及职业学院的用地,同时双方在庭审中在涉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共同确认的位置,亦非属职业学院的合法用地范围,故职业学院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职业学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职业学院的起诉。职业学院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讼争项目已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亦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确认同意讼争项目规划用地(职业学院关于请求确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撤销的行政诉讼请求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被裁定予以驳回)。此外,《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2017年4月11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亦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的情形下,该项目所涉及的用地许可规划不在本案民事纠纷审查范畴。此外,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排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后的现场情况为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17#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关于讼争项目造成的泥浆污染外墙问题,根据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回复可看出,施工单位已对A栋学生公寓被泥浆污染的外墙体进行全面清洗,清运散落楼梯边缘的渣土,设置临边护栏等围挡,由此看出该项的损害结果已经恢复原状。至于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与本案讼争项目无关,且职业学院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讼争项目产生新的建筑垃圾,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以上事实可看出,一方面,讼争项目已经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组织相关主体对现场进行踏勘、核查,另一方面,职业学院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在讼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除了泥浆污染外墙以外的违法违规情形,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请所主张的讼争项目导致讼争公寓仅余少数学生居住、流水四溢、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影响讼争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结果,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上述损害结果与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注意的是,讼争A栋学生公寓属于未批先建,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于2009年就发函明确讼争公寓现状建筑应按规定申办相关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等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以确保安全;因违法建设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故职业学院在本案民事纠纷中,诉请确认被告设计和修建讼争项目构成对A栋学生公寓使用权和护坡所有权的侵权,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作为侵权主体承担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但是职业学院作为原告方,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职业学院系被拆除护坡的产权方或出资修建方、护坡被拆除之前的体积、讼争A幢学生公寓使用面积数、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工程造价、修建A栋学生公寓通往316国道的通道的工程造价、安全鉴定费、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施工行为给其招生产生的形象损失,亦未就相关事项依法向法院申请鉴定,导致其主张的损失具体金额无法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职业学院主张交通公司、中交二航局、海峡公司赔偿其住宿费损失、拆除护坡的赔偿、修建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工程费用、垃圾排除费用、修建车道费用、安全鉴定费、洪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招生形象损失的全部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20元,由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职业学院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1.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赔初2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证明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证据2.福州市教育局榕教(2016)173号和榕教(2009)9号文件;证明市教育局支持职业学院补办学生公寓手续。证据3.图片一组,案涉工程与职业学院A栋护坡遗址及原通往316国道的出口;证明防洪护坡被拆除,出口被封堵。证据4.图片一组,洪山桥工程接近案涉A栋学生公寓仅0.5米;证明案涉工程设计、施工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证据5.图片一组,职业学院A栋原来到B栋通往316国道的门与案涉工程;证明洪山桥建公路护栏间距,无法通行。证据6.图片一组,职业学院A栋受案涉工程的泄洪侵害,A栋宿舍一层水深0.5米;证明学生无法住宿,只能搬走。证据7.图片一组,A栋墙体裂痕;证明A栋墙体裂痕,是案涉工程施工造成的。证据8.图片一组;证明学生公寓A栋因违法建设,通往316国道大门无法通行,成为孤房。交通公司、海峡公司提交了针对(2019)闽03行赔初25号判决书的上诉状,证明(2019)闽03行赔初25号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1结合交通公司、海峡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2019)闽03行赔初25号判决书尚未生效,且上述行政判决书仅认定职业学院被拆迁的学生公寓B栋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并不能据此推定职业学院现有的学生公寓A栋即系能够合法使用的建筑。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2能够证明福州市教育局要求市政府协调职业学院在校舍被征收中遇到的补偿安置问题,但该文件的内容与本案的审理结果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3、4、5、6、7、8能够证明学生公寓A栋的现状及周边环境。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二审另查明,经本院现场勘查,案涉学生公寓A栋中仍有大量学生居住,且居住职业学院A栋的学生能够从公寓旁边的通道自由通行。

本院认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6年4月20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就洪山桥316国道拓宽改建工程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上记载了部分路段道路设计边线已临近建筑本体(不足1米)。2017年4月11日,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许可同意讼争项目施工。根据福州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站、业主单位交通公司赴现场踏勘、核查后的现场反馈,能够证明职业学院紧邻妙峰路大桥16#、17#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墩在进行钻孔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外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墩与A栋学生公寓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物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造成,与本案讼争项目无关。另经本院现场勘查,职业学院A栋原来到B栋通往316国道的门虽然因洪山桥建公路的建设而不能通行,但职业学院A栋的边门外仍有道路可供自由通行;职业学院A栋墙体虽有裂痕,但职业学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妙峰路大桥的修建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审理期间,职业学院亦未能举证证明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数额及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必要性。故职业学院主张讼争项目存在导致讼争公寓仅余少数学生居住、流水四溢、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影响讼争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20元,由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秋萍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