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9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
法定代表人:魏培才,该学院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鑫苑**(原金山桔园洲商住楼**2#、3#楼连接体2层16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蔡丁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苍非,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翔,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交通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海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海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9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职业学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1.否认桥面离A栋学生公寓0.5米的认证。2.否认A栋护坡遗址的认证。3.否认2019年5月桥面泄洪视频证据,大雨灌注A栋学生公寓一层达0.5米深的现场。有现场图片和双方当事人对话为证。4.二审承认“大桥16#、17#墩,其中距该院A栋学生公寓6米处17#墩在进行钻孔施工”,却不确认钻孔干扰A栋,施工、钻孔产生泥浆、污染,桥墩上面的桥面靠近A栋墙体不到0.5米,有造成A栋学生公寓断裂的事实。但是,二审认定“钻孔产生泥浆污染部分公寓外墙体,报告描述的公寓墙体完好,未有开裂现象产生,且17#墩与A栋间有两级水泥混凝土构筑平台,未见滑坡安全隐患,紧靠A栋墙体附近的堆积泥土,主要为仓山区西部征迁指挥部拆除后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造成,与讼事项目无关”,缺乏事实依据。桥面离A栋0.5米与桥墩17#离A栋学生公寓的距离仅6米,都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间距必须不少于20米”,二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5.二审“另经本院现场勘查,职业学院A栋原来到B栋通往316国道的门因洪山桥建公路的建设而不能通行,但职业学院的旁边仍有道路可供自由通行”,可见A栋主道路不能通行,而从边门,即通往淮安村的村道可以通行,证明二审事实认定错误。6.二审“职业学院A栋墙体虽有裂痕,但职业学院未能提供证明其与妙峰路大桥的修建存在因果关系。”职业学院提供裂痕证据时间是2018年施工期,因被申请人修建大桥即造成的。被申请人反驳该裂痕不是大桥修建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倒置,被申请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7.水淹A栋一层0.5米深,造成学生搬迁,财物损坏。职业学院提供图片有泄洪情形和A栋损害。二审却认为“职业学院亦未能举证证明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数额及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必要性”,“职业学院主张讼事项目流水四溢,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影响讼事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职业学院已提供事实证据、光盘,光盘中有职业学院魏培才和被申请人代表林伟星、廖永安的对话。暴雨引发工程出现大水泄洪至学生公寓一层,水深0.5米,职业学院要求被申请人要做排水沟和防水堤,被申请人代表称,会开一条便道便于出入,也会安排落实排水沟。二审不采信,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并误用法律,枉法判决。(二)二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A栋土地建筑合法性认定。二审对A栋学生公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错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用地,根据榕国土资函(2009)2号、榕国土资函(2009)205号、榕规函(2009)401号、榕规函(2009)228号、福州市政府文件办理告知单载明的内容,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的土地房屋是合法的,而由于洪山桥护宽工程在同年2015年10月规划建成,根据市土地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洪山桥拓宽工程经过该职业学院的学生公寓地块,停止办理土地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和榕规函(2009)401号、榕国土资函(2009)2号,也证明职业学院的学生公寓是合法的,证明二审适用法律错误。A栋学生公寓是职业学院建校以来一直合法使用的校舍。从证据中看出,编号GZ2015CJ0166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和(2009)市规划局、土地局、教育局的函件,都确认学生公寓性质是合法。二审认为“……(2019)闽03行赔初25号判决书尚未生效,且上述行政判决书仅认定职业学院被拆迁的学生公寓B栋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并不能据此推定职业学院现有的学生公寓A栋即系能够合法使用的建筑……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3、4、5、6、7、8能够证明学生公寓A栋的现状及周边环境……”,缺乏法律依据,推断A栋不具有合法性,(2019)闽03行赔初25号也是在B栋合法性基础上判决的,即使初审尚未生效,但不等于根据上诉书可确认“不生效”,而认定A栋违法建设,从而不采信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3、4、5、6、7、8。所以显然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皆错误。2.二审不确认“被申请人的工程建在A栋墙体的0.5米处,17#桥墩建在A栋墙体的仅6米处”,违反《公路法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不少于20米”的法规。这是本案的焦点,一审、二审遗漏了判定,认定“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确认讼争项目用地纳入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没有认定职业学院提交的证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96号(该证据可以证明土地使用权还是原业主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福州市城乡规划局颁发了《建设用地划规许可证》和福州市交通有运输委员会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讼争项目施工,只能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对市政公益工程“洪山桥拓宽”的支持意见,无权在0.5米内建桥和6米内打桩,无权侵害近邻职业学院的权利,不能以公益为项目,盈利为目的的施工,损害A栋学生公寓的利益。故二审“不确认0.5米相距”避重就轻,是事实认定错误,其法律依据也是错误的。大桥已建成,为防止重大安全隐患,职业学院要求在桥面离学生公寓墙体0.5之间50米桥体与其相应的封面用碳纤维材料加固,以减轻高速车辆撞墙的力量,这是职业学院补充申请要求。(三)职业学院有新证据,结合原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职业学院新证据二张工地照片,是最近在洪山桥工程全线竣工的实况,进一步证实,洪山桥引桥架在A栋的走廊上,桥面紧挨A栋,最窄处不到0.5米,侵犯了职业学院的权利和相邻权,证实一、二审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福州交通公司、福州海峡公司提交意见称,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职业学院一审诉状记载“职业学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67万元,具体如下:一、住宿费损失25元/平方米(当地租金)×4500平方米(A幢使用面积)×12个月×4年(工期4年)=540万元;二、拆除护坡的赔偿80米×5米×6米=2400立方米,2400立方米×0.50000/立方米(福建省建筑造价)=120万元;三、修泄洪水沟、下水道12万元;四、被告施工垃圾排除费用3万元;五、修建车道费用长度100米,8万元/米,赔偿800万元;六、安全鉴定费2万元;七、2019年4月份洪水灾难损失30万元;八、施工四年形象损失补偿费60万元,每年15万元,职业学院每年春、秋两季招生”。
本案审查期间,职业学院提交两张工地照片,用于证明洪山桥工程全线竣工的实况,洪山桥引桥架在A栋的走廊上,桥面紧挨A栋,最窄处不到0.5米,侵犯了职业学院的权利和相邻权。
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建设项目为“福州洪山桥至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应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另外,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旨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十一条系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而非职业学院所主张的“间距必须不少于20米”,职业学院据此主张被申请人侵犯其权利和相邻权,于法不符,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其次,A学生公寓断裂,与17#墩钻孔施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专门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职业学院应就职业学院A栋墙体有裂痕与大桥修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职业学院称前述举证责任应倒置,缺少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者,职业学院未能举证证明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的数额及修建排水的泄洪水沟及下水道的必要性。二审法院经现场勘查,职业学院A栋原来到B栋通往316国道的门虽然因洪山桥建公路的建设而不能通行,但职业学院A栋的边门外仍有道路可供自由通行。二审法院认为职业学院主张讼争项目存在导致讼争公寓仅余少数学生居住、流水四溢、产生建筑垃圾未清运、洪水导致公寓内部财产损失、影响讼争公寓的交通出行导致其无路可走等损害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正确。至于二审判决后,案件出现新的事实,职业学院应另案解决。
第四,职业学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567万元的主张,包括住宿费损失、拆除护坡的赔偿、修泄洪水沟下水道,修建车道费用等,亦属于专门性问题,职业学院以其单方统计作为主张的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职业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陈乐思
审 判 员 陈志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洁君
书 记 员 宋 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