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行申4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魏培才,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号福州规划馆四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原审第三人福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552号市交通枢纽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诉福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行终2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申请再审称,二审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其学生公寓有合法的使用权,与被申请人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018年福州市城乡规划局重新规划,把学生公寓重新规划为道路和小学用地,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等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人所使用的房屋被列入洪塘大桥拓宽改建工程(洪山桥至三环路)项目征收范围,在房屋被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将同时被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征收后的建设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针对行政征收或行政补偿行为寻求法律救济,其与本案被诉行政许可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史寅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