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喜泰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顾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永斌,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上诉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05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6元,减半收取21803元,由上诉人***负担10901.5元、华亮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0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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