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65号2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涛,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审第三人:何明智,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上诉人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何明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3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   爱   萍
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王燕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彦超
书记员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