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6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涛,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得,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涛,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得及原审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为2561元,由***负担;余款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彦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