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9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
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65号2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