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30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交通路****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