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小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交通路65号2号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得
被告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宋维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海滨,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德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十一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