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裕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9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灵石县。 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隰县居民,现住隰县。 被告:山西天裕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大厦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621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西天裕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