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9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居民,现住灵石县。
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隰县居民,现住隰县。
被告:山西天裕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大厦11层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621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西天裕营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