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华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6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鼎华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鼎华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河南融智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