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

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309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H3RA3E。
法定代表人:刘小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仓颉大道南段东侧锦城实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24297314。
法定代表人:曹振伟,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4元,财产保全费3354.23元,合计8088.23元,由原告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