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

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3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祝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H3RA3E。
法定代表人:刘小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仓颉大道南段东侧锦城实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24297314。
法定代表人:曹振伟,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豫1425民初33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6846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之财产。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