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310号
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南***。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MA45H3RA3E。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24297314。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仓颉大道南段东侧锦城实业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729,82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729,82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苗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