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3310号之一
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5H3RA3E,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古王集乡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朋,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仓颉大道南段东侧锦城实业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242973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729,82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2022)豫1425民初3310号民事裁定书,实施了上述保全措施。2022年9月22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商丘市凯创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本案保全财产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豫1425民初3310号案件对被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苗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