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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5民初2927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豫1425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豫1425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润达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从事外粉工作中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未做到位,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90%,被告承担10%。”因笔误补正为“润达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从事外粉工作中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未做到位,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10%,被告承担90%。”。 审判员 党 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