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杭州路杭景园小区C区10排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4005924297314(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北新城花园1号楼门面房113-1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数额为102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天恒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数额为10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