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街6-30号综合楼12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斐,该公司主任。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凤山大街1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3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18〕济仲裁字第1342号裁决书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秀萍

审判员  刘 健

审判员  王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