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莱芜农高区方下镇谷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2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街6-30号综合楼12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98327545。
法定代表人:刘晓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莱芜农高区方下镇谷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原莱芜市方下镇谷家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农高区方下镇谷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谷少秋,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农高区方下镇谷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2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亓军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