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道义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2767号
原告: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住所地济南市中区聚善街6-30号综合楼12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道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7,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西(****)。
法定代表人:夏松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道义置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