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街****号综合楼**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98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华义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农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73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润圆单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执行标的额亦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方便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济仲裁字第14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