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36898327545,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聚善解6-30号综合楼12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053443390B,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04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3月12日两次向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均因申请人所提供被执行人名址有误被退回,未能送达。2018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且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住所地,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张贴于其住所地。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6月28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分别向菏泽市住建局××菏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均未查询到相关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菏泽市工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驻地实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就相关情况,调查了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驻地菏泽经济丹阳办事处招商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情况及相关线索。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鲁17执63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丰鲁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同方防震技术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49832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济仲裁字第044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49832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