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金岳花园204号2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苏,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5民初287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以其两人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是错误的。***恶意规避管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本案应由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三上诉人均提起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该权利主张是否成立,系实体问题,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厦门英泰万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因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鹭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